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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郑州市民兰增奇以在食品中擅自添加中药“野菊花”、“玫瑰茄”涉嫌违法为由,将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、联合利华食品(中国)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告上了法庭,除要求双倍赔偿外,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及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,并分别索赔精神补偿金5000元。8月28日,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。 兰增奇诉称,被告大商集团销售的联合利华食品(中国)有限公司生产的“立顿丽颜茶”及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“洽洽凉茶瓜子”在其配料中分别擅自加入药物成分“玫瑰茄”和“野菊花”。根据有关部门《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》中规定,“玫瑰茄”及“野菊花”不是药食两用,普通食品禁止加入。 原告还在诉状中称,自古就有“真菊延龄,野菊泄人”之说,野菊花性苦寒,有清热解毒作用,用于目赤肿痛,头痛眩晕,但是长期服用或用量过大时,会伤及脾胃阳气,出现胃部不适、胃纳欠佳、肠鸣等不良反应,脾胃虚寒者及孕妇都不宜服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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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信息来源:大河报 作者:韩景玮 |


